(一)第四条中的“教育委员会”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
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2] 67号公布;大政发 [1999] 70号第一次修改;市政府令第16号第二次修改)
(一)第一条、第十九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第五条中的“大连港务局”修改为“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三)第六条中的“暂住证”修改为“居住证”。
(四)删除第九条、第十三条。
(五)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管制刀具”修改为“管制器具”。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
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号公布)
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 [1995] 85号公布;大政发 [1997] 111号第一次修改;大政发 [2000] 74号第二次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五)项。
(二)第三条第(六)项修改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三)第三条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的“重合同、守信用”修改为“守合同重信用”;
(四)删除第九条。
(五)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经鉴证的合同,应当报原鉴证机关备案。”
(六)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七)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可以依法查封和扣押违法合同财物;”
(八)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