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四、《
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0] 150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改)
(一)第八条中的“《大连市城镇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修改为“《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
大连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大政发 [1991] 55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海水浴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由市城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共同提出划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有关土地使用等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第十一条中的“《
食品卫生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删除第十七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
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1] 108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改)
第九条 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
大连市职工教育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2] 60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