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 11月3 日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等24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 [1988] 157号公布)
(一)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第十一条中的“口岸特运办公室”修改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三)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
大连市承修外国籍船舶暂行管理办法》(大政发 [1990] 105号公布)
(一)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二)第六条中的“大连港务监督局”修改为“海事部门”。
(三)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四)删除第十条、第十二条。
(五)第十一条中的“口岸主管机关”修改为“港口口岸主管部门”。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 [1990] 14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三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不申报户口、报假户口、涂改户口、冒用证件、擅自迁入迁出户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