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打破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打破现有的不同部门按照不同标准划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择范围,实行全省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级次划分标准。各行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下属单位或自身业务进行审计时,应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评价和综合考核评价为选取标准,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构架(分所、有限制、合伙制)不同或其他原因另行制定准入标准。确因单位和业务实际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选取有特殊要求的,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准入标准,并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可,同时应征求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要提前在相关媒体和协会网站上公开选聘信息,做到选取标准公开、选取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公开。坚决杜绝人为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疲于报送各类准入资料,使会计师事务所难以集中精力搞好发展的问题。
(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通过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人才状况、执业质量、内部治理、社会贡献、诚信水平和品牌形象等进行客观考察和评价,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级次与所能承揽的业务范围挂钩,科学引导社会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政策规划、综合评价、监督服务等有效手段,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模大小、资质能力高低,分级承接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业务,形成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不同类别的业务,同类业务只能在相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展开竞争的局面,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三、改善执业环境
(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工作。成立由财政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参与的政府会计业务招标采购机构,研究制定我省《会计业务政府采购及委托办法》,对全省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所要求或委托的会计业务招投标实行依法统一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标,要符合行业实际和行业收费标准。招标单位应根据业务规模、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以及要达到的目的,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合理制定标的,不得以无标的最低报价中标。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措施,做到招标信息公开,招标行为规范。
(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抑制恶意压价竞争,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合理收入,省级财政、物价监管部门要适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办法,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遏制低价承揽业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采取恶性竞争手段扰乱会计师行业市场秩序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制定惩戒措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