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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4.执业环境优良化。制定完善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执业范围、拓宽执业领域、规范执业收费的政策措施。切实打破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行政壁垒、业务限制和地方保护,有效治理指定业务、索取回扣等不当行为,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更加公平的执业环境。

  二、加大对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在尊重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决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出售、合并或设立分所等形式加入大所、强所。依托大所、强所在我省开展与国际接轨业务,提供高质量服务。重点扶植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准入等方式给予政策倾斜,凡是涉及到我省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交通运输、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公司、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单位要求或委托的、达到一定额度的会计业务,均由省内综合评价前3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采用资源整合等办法,推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兼并重组,提高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实力和规模。积极促进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促进其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提升。同时,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特色服务,实现做精做专。

  (二)引导拓展审计业务范围。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全省各类企业实行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并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一并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各级财政、工商、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予以支持配合。组织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领域创新试点,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审计、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外汇年检信息和数据等业务基础上,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政府审计业务;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创新,扩展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外包业务、IT支持、个人理财、社区事业、企业秘书服务等新兴咨询服务领域,承办“村账乡管”代理记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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