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导力度。
71.督促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在执法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72.督促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解决重点问题,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73.对控制考核指标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公告、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74.省政府每半年对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向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对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考核档案,加强动态考核。(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75.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黑龙江煤监局、省监察厅分工负责)
76.对事故指标控制不力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领导由上级政府领导或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77.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受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荣誉或奖励;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作出公开检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地)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分工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78.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分工负责)
(五)加大对事故企业和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
79.对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管理滑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80.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向当地政府和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信息,1年内严格限制被通报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