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安全技术标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5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危险性作业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用技术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省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5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作为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要条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5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在法定范围内开展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保证执业行为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外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备案。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
56.积极争取国家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切实落实省、市(地)、县(市、区)和企业配套资金,推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升级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配合)
57.督促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重点用于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税前列支政策。(省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58.从2010年10月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省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牵头,省财政厅、黑龙江保监局配合)
59.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公安厅消防局牵头,黑龙江保监局配合)
(二)建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事故预防机制。
60.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工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