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4.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从业人员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4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配合)
46.督促各地设立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47.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鹤岗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依托龙煤集团鸡西分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七台河分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和黑龙江省一五一矿山救护队建设4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依托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建设省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依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省级油气田救援基地,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建设17支专业救援队伍。(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安全监管局、卫生厅、交通运输厅、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配合)
48.建立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点对点”协同机制,实现救援队伍与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点对点”全覆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分工负责)
49.完善水上搜救机制,建立全省水域水上搜救网络。(黑龙江海事局负责)
50.加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有效的协调指挥系统。加大救援基地建设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省安全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51.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质监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粮食局、旅游局、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民航局、黑龙江电监办分工负责)
(三)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52.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地下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管理,完善预案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专兼职人员。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中小学校每学期要组织1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督促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至少组织1次至2次综合性应急演练。(省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质监局、公安厅消防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