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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5.督促企业建立实施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省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质监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粮食局、旅游局、省总工会、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民航局、黑龙江电监办分工负责)

  (四)落实企业领导作业现场带班责任。

  6.督促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五)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7.督促企业建立安全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并逐级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省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消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质监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粮食局、旅游局、省总工会、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民航局、黑龙江电监办、黑龙江海事局分工负责)

  8.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检察院、黑龙江煤监局及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负责)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

  9.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实行职业健康承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采取新工艺、新设备,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在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等行业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0.严肃查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七)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1.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一律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安全资格证书上岗;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分工负责)

  12.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分工负责)(八)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

  13.2011年年底前,大型煤矿95%以上、中型煤矿85%以上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小型开工煤矿达到三级以上标准。(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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