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和结果公开。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审批工作,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0年第1号),未经公布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大力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将省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及市地行政服务中心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电子监察平台,实现重点领域、要害部门和关键环节行政权力运行的监控。
五、切实加强考评监督
(十)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网络管理平台。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规范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网站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网上信息统计考核系统。网络管理平台建设一期工程在省直各部门和2个试点市、2个试点县实施。省直各部门和试点市、县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加大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为群众上网查询信息提供便利。各级政务公开常设办事机构要利用网络管理平台,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动态考评,并定期将考核项目和考核结果通过网络进行通报。
(十一)建立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等,在按法定时限进行公开的同时,其发文字号和标题要在各级政务公开常设办事机构每月进行一次备案。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其文件标题可不进行备案。要将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十二)完善考核评议机制。采取网上考核、实地抽查、群众评议等多种形式,对政务公开进行考核评议,社会评议分值不得低于考评总分值的10%。对市、县进行考评时,其所属县、乡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占一定比重。进一步强化考评结果的应用,每季对网上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年终总评,以考评推动工作落实。继续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省直各部门和各级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十三)开展督促检查。定期开展自查和督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措施。完善政务公开监督保障制度,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内容、责任追究程序等,保证政务公开各项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