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渝府发〔2010〕123号)
为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及两江新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一)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及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三)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场所;(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六)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及学生宿舍场所;(七)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的确定,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和督促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张贴禁放警示标识,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守护。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11年2月2日(农历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17日(农历二○一一年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从2011年1月27日至2月17日止。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