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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注重节约土地、资源共享的原则,提倡社区体育设施与社区绿地建设相结合,综合利用。

  第六条 (配建用地标准)住宅项目体育设施的户均用地面积指标依据“健康重庆”建设目标和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标准,按不低于每户1.5平方米体育设施用地进行配套建设。

  将配建体育设施设置于室内时,其占地面积计算方法与设置于室外时的计算方法相同。

  第七条 (设施配建标准)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类型对应的最大服务户数及配套要求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配置标准)对于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控制指标较高,且用地条件较差的住宅项目,其体育设施配置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减少后的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50%。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表一

设施名称

单处设施最小占地面积

单处设施最大服务户数

配套要求(标有*为必须配建体育项目类型)

500-1000户

1000-2000户

2000-5000户

5000户以上

乒乓球

20 m2

300

*

*

*

*

羽毛球场

150 m2

600

*

*

*

*

健身路径

150 m2

800

*

*

*

*

儿童游戏场

150 m2

400

*

*

*

*

三人制篮球场(半场)

310 m2

1000

*

 

 

 

室外综合健身场

400 m2

2000

 

*

*

*

标准篮球场

560 m2

2000

 

*

*

*

普通游泳池

610 m2

4000

 

 

*

*

门球场

380 m2

5000

 

 

 

*

五人制足球场

460 m2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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