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10〕111号)
各区县规划部门,市局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经重庆市规划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
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建设“健康重庆”,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加强对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的规划管理,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标准,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重庆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体育设施的配建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相关职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中配建体育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查,并纳入规划竣工核实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住宅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及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其体育设施配建标准。
建设单位在报审的总平面图电子文档中,其配建体育设施的图形标准应符合附表二规定。
第四条 (配建体育设施内容)本规定的住宅项目体育设施是指为满足社区居民的健身需求,在住宅项目内配套建设的室外或室内运动场地及设施。包括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门球场、足球场、游泳池、室外综合健身场、健身路径和儿童游戏场等项目类型。
本规定的住宅项目体育设施不包括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所属的运动场地和设施。
第五条 (配建原则)住宅项目体育设施配建原则:
(一)实行体育设施类型和体育设施占地面积双项控制的原则,按住宅项目的规模进行体育设施类型的配建管理,按住宅项目的总户数乘以户均面积指标进行体育设施总占地面积的配建管理。
(二)按照必选体育设施与建议体育设施相结合、室外配建与室内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弹性管理住宅项目体育设施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