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0年12月下旬起,市禁放办审定禁放重点保护单位和部位,并派出检查组对确定的禁放点及安全保障方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3、2011年1月上旬起,组织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检开展主城区和各郊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大检查,杜绝超规格、不安全、劣质烟花爆竹,确保烟花品种质量和燃放安全。
4、2011年1月上旬,六城区人民政府或街道与禁放区域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和部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5、2011年1月中旬起,市禁放办对有关整改、巩固情况进行复查。
(四)组织实施
1、健全组织机构。六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禁放办各专业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措施、执法队伍、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2、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各区、街道(社区)、相关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落实专门办公地点。
3、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在有限开禁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禁放办。
4、栖霞、雨花台、浦口、江宁、六合区人民政府和溧水、高淳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引导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工作总结
2011年2月18日前,六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禁放办各专业组要对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禁放办。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全市建立市、区、街道(社区)、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四级工作机制,按照“属地单位、一把手”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市禁放办要加强对各区有限开禁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禁放区域和有限开禁区域“双安全”。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有限开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组建本区综合执法队伍和巡查队伍,加强区域巡查,指导、督促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和部位落实安全工作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街道(社区)要落实检查、巡查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重点部位安全措施,清理易燃可燃物品,清扫燃放垃圾。对辖区违法违规现象突出,执法查处工作不力,引发各类矛盾和事故等情况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倒查区、街道和执法管理部门的责任。文广新(文物)、住建、交通(港口)、卫生、教育、民政、旅游园林、商务、民族宗教、供电、中山陵、铁路部门以及南京警备区、在宁中石化、中石油、物资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各区政府做好行业内、单位内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部位的调查和确定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责任,采取措施,做好隐患排除、安全保卫和应急自救工作。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行业主管单位和属地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及周边安全防范预案,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巡查,落实自保自救措施,及时制止本单位及周边一定范围内违规燃放行为,配合属地执法队伍查处各类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