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由总承包企业负责监督分包企业的工资发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给予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企业资质等行政处罚。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2.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2010年12月24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阶段进展统计表》,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2010年1月20日前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