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21日)。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到部分区县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月22日至25日)。各区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各区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市区两级投诉调解机构,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并公示投诉调解机构的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每个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关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农民工管理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项储备金,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突发事件。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区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