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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工作的通知

  四、测评操作流程
  1.符合测评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学年学生还须持学生证)可到任何一个创业能力测评点提出测评申请。
  2.测评指导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应做好相关证件的核查工作,并告知申请人每人只能参加一次本系统测评和有关测评的操作细则。
  3.申请人测评完毕后,测评指导工作人员应及时收取个人测评报告,并根据测评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分析说明后出具《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
  4.申请人可凭《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到创业培训机构选择更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和指导。
  5.测评指导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测评报告显示的分数进行综合评判,并给与申请人导向性建议。
  对创业胜任力较强,培训需求较低的人员,建议其参加改善企业或扩大企业培训。对创业胜任力较强,培训需求较高的人员,建议其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对创业胜任力较弱的人员,可告知其不太适合创业,建议其参加技能培训。选择就业。参加创业培训遵守自愿原则,凡参加过创业能力测评,本人参加创业培训意愿较强的,可不考虑测评结果,均可参加系统的创业培训。
  测评指导工作人员出具《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时,须加盖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专用章(由市创业中心统一刻制)。《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测评点留存,一份交测评申请人,各测评点应做好报告的存档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高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能力测评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培训上岗,从事测评指导工作。要把创业能力测评工作作为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以及就业援助活动的工作情况,营造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2.各创业能力测评设置点要根据测评软件使用要求,提供相对安静、空间独立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测试环境。测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其中:市、区二级的测评点每个年度不应超过500人,高校测评点每个年度不应超过本校毕业学年学生总量的20%。
  3.各区县、各高校、各部门应对参加测评人员实行跟踪服务,测评工作必须要与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扶持联合起来进行,对接受测评的人员要提供综合服务。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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