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招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招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5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招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招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紧缺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根据《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劳局发〔2009〕71号)和《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津人社局发〔2009〕2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招标范围。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且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下列单位,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招投标)。
  (一)市和区、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下统称:重点项目)招用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人员。
  (二)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所列非常紧缺职业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人员。
  第三条 培训投标条件。培训投标单位应是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其中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的,还须具有技师研修站资质。
  第四条 培训招标申请。参加培训招投标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培训招标申请和培训招标任务书,并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属于重点项目的,还应提交重点项目确认书。
  第五条 培训招标项目审核。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并组织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可自行或委托社会招投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培训投标申请。符合投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招标任务书要求投标并提交投标书,投标书一般包括投标申请、培训资质、商务承诺、培训能力、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 评标和中标。招标机构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