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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完成无线电通信所必须的发射机或发射机与接受机的组合以及附属设备。

  本办法所称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民用或类似领域提供服务的设备。

  第四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设在设区的市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建设、质监、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保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台(站)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编制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其建设布局和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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