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保护参合农民利益,保障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53号)和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农合基金使用的紧急通知》(鄂卫办发〔2010〕15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农合基金的性质和用途。新农合基金是由参合人员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共同筹集,用于对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不同于一般性财政资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必须全部用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二、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政策。各地应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明确规定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要完善新农合补偿政策,引导参合人员到基层就医,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改善服务模式,增加服务收入,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利用率。要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采用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和门诊费用按总额付费等补偿方式,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维护参合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