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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6日)修改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39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单位
  第三章 计量器具
  第四章 计量数据
  第五章 计量认证和确认
  第六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计量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协助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宣传普及计量知识,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

第二章 计量单位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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