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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海波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失效下列政府规章:

  一、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沈政发〔1987〕146号

  二、沈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22号

  三、沈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沈政发〔1988〕77号

  四、沈阳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12号

  五、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沈政令〔1991〕6号

  六、沈阳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沈政令〔1991〕29号

  七、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沈政令〔1993〕4号

  八、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沈政发〔1993〕46号

  九、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办法沈政令〔199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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