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城建、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