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资本情况、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组织代码;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资质等级;
(五)企业纳税等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的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业绩信息:
(一)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企业在信贷、履约、纳税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诚信经营的信息;
(三)其它应当记入企业业绩信息的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周期性检验;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
(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
(六)企业拖欠税款、税务非正常户、发票流失;
(七)企业逃废各类债务;
(八)企业拖欠水、电、气费;
(九)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十)企业排污超标;
(十一)其他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
(一)企业偷、逃、骗、抗税款;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五)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
(六)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
(七)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
(八)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
(九)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
(十)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