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问题的通知
(冀文物发[2010]162号)
各市文物局(文物主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工作,促进和保障我省考古工作有序进行。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该项工作所需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该项工作所需费用应继续依法收取和妥善管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1220号)规定:“凡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事先会同文物业务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勘察、考古发掘工作。对文物业务单位承担考古调查、考古勘探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
2009年1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将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物调查、勘探、鉴定费予以取缔,是符合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取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影响各级文物业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此项业务和管理、使用建设单位支付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但是,取缔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在一些市县出现了影响该项考古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此情况应予以纠正。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属于文物业务单位的事业收入,该项工作所需费用应继续依法收取和妥善管理使用。文物、财政、物价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要求,支持和督促全省各级文物业务单位和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管理使用好该项经费,防止因经费不到位,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无法开展,造成文物损失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