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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提供项目已经投入情况和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也可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七)申报前两年的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申报前两年的完税(免税)证明;

  (九)项目真实性声明;

  (十)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市财政局可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根据国家规定,项目评审及项目跟踪监督费用按本市特色产业资金总额度的0.5%之内控制使用。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及时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可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本市特色产业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特色产业资金在本市产生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定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情况、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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