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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扶持条件和申报要求如下: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应为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或授权的专利技术进行规模化生产的新建或者改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应为工作对口的市节能或环境保护部门参加论证认可,节能和环境效益较为明显的企业项目。

  (二)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项目,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申报前一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三)现代物流业与旅游业等项目扶持按市政府和市财政现行规定的补助或贴息方式和扶持上限执行,超过地方特色产业扶持资金上限300万元部分继续从原渠道给予支持。

  (四)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应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项目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五)政府鼓励的企业项目属地方名优特产品的,应提供市级(含)以上的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有效证明。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支持内容;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四)财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特色产业资金支持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纸质A4),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情况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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