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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市政府确定的十大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三)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四)其他属政府鼓励,市场认可度较高,有发展前景的地方名优特企业项目。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重点包括: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围绕本市13条百亿产业链、十大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围绕本市13条百亿产业链的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本市工业集中区或产业开发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13条百亿产业链中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本市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本市13条百亿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向产业链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本市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海洋新兴产业、创意设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本市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管理、信息交流、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已经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其中的一种扶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资助额度为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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