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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0〕99号)


各相关企业:

  现将《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申报,2010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切实做好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申报年度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的企业。

  第四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重点、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色产业资金现阶段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13条百亿产业链配套、服务以及向两端延伸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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