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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

厦门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
(厦工商企注〔2010〕9号)


各区工商局,市工商局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06号)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明确企业注册登记权限,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规定》(闽工商企注〔20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下内资企业可在区工商局登记,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在市工商局登记:

  (一)厦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该企业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企业;

  (二)股份有限公司(含分支机构);

  (三)其他应由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

  二、各区政府招商引资或各区重大建设项目而设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依申请个案授权辖区工商局登记。申请企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向区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由区工商局向市工商局报送申请并经市工商局分管局长批准后,个案授权登记。申请材料及批准文件归入登记档案。

  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原则上不限出资额均在各区工商局或经其委托的下属工商所登记,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只能由区工商局登记。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可由区工商局或其委托的工商所直接办理登记。

  五、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均在区工商局办理登记。

  六、除国家工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外,各类企业的新设分支机构均由各区工商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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