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应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备案表》(附件一);
(二)《厦门市企业登记代理人员信息采集登记表》(附件二);
(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代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备案情况、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提供登记年检代理服务,应当以本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企业登记代理执业人员应当在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登记代理机构执业。
第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文件、证件。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委托代理合同。
第九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二)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六)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义务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材料:
(一)为委托人伪造、变造企业登记、年检申请材料、或者冒充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在申请材料上签字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