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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代理执业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代理执业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工商企注〔2010〕10号)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登记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企业登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将《企业登记代理执业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企业登记代理执业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登记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企业登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是指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开展企业登记或年检咨询、代理制作企业登记或年检相关文件、代办企业登记、年检及其他与企业登记、年检相关事宜,获取代理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有偿服务活动的企业及依法允许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在本市执业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企业登记代理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有偿服务活动。

  其他中介机构兼营企业登记代理,应在办理增加该项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之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有偿服务活动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业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本市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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