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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
(厦环联〔2010〕9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20日起,本市机动车登记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

  (一)凡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GB17691-2005, GB14762-2008等)并符合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

  (二)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申请转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缓受理。其余申请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GB17691-2005, GB14762-2008等)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2010年12月20日起,本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核发标准

  1、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本市摩托车暂不核发环保标志。

  2、环保标志的核发标准,将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二)环保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1、环保标志首次核发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暂不收取工本费。

  2、本次环保标志核发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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