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发改气候[2010]13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10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3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是指我省国家机关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等签署或承担执行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及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以及对外政策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我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归口和属地化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是我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工作,并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审核监督管理,是指对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内容、合作条件、合作范围等进行审核,对协议签署、协议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合作效果进行评估,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