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正值中国经济转型时期,贫富差距增大,社会矛盾日趋复杂,改善民生成为政府与人民群众最关注、最敏感的问题,因此行政机关在涉及民生的行政执法,尤其是在不利益行政行为的执法活动中,应严格依法进行,注意执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避免一般利益冲突升级为法院诉讼。此外,广西土地、林业行政裁决案件多发,对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案件,要注重在行政裁决处理阶段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在作出裁决时也应严格依法进行。尤其要注意的是,裁决时慎用自由裁量权,特别是不要在历史事实查明和证据采信认定上自由裁量,杜绝因历史事实难以查清而推测性的作出显失公平的错误裁决。要最大程度的确保行政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趋同于法院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以利于法院依法支持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因诉讼导致案件复杂化,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我们在法院审理的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土地、林业行政裁决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时自由裁量的空间越大,案件越难处理,法院息诉服判压力越大。比如,有的案件因土改、合作化及“四固定”时期的历史事实难以查清,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权属凭证亦都不足以证明其权属,有的行政机关处理时没有综合考虑双方的经营管理与生产生活现状,会出现缺乏公平的“一边倒”式的裁决,法院审查时往往会撤销并责令政府重新处理。但由于司法与行政缺乏良性互动机制,沟通不够,行政机关没有理解法院的判决原意,再次处理时又会绝对的“一边倒”向另一方当事人,结果第二次的裁决处理决定又会被法院撤销。经过这样的反复到第三、四次甚至第五次处理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对行政机关不再信任,法院审理时也很难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从而也丧失法院的公信力。这也是行政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建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时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在公平、公正处理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另外,城市拆迁和房屋登记案件近年来也日益增多,且当事人多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看来,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要求越来越高,相关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因程序问题而被法院裁判违法行政。比如城市房屋拆迁的涉诉案件中,许多当事人都以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公告而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立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深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重视法院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在行政机关年度考核体系中增加依法行政的评价指标。
联席会议制度是广西法院为适应广西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对依法行政和司法监督的新需求,不断提升依法治桂和行政审判水平,在借鉴和学习全国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深化司法、行政良性互动,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希望各级党委、行政机关予以重视。对于一些存在证据缺失问题的权属纠纷,如何尊重历史、做出“三个有利于”的确权决定,也可以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分析、会诊,发挥政治优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新确定权属。
行政机关要认识到法院个案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 (年度司法建议)对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作用,转变观念,认真研究个案所反映的执法问题,并将落实司法建议的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年度报告,即行政审判“白皮书”,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的定期梳理和分析,能客观、系统、全面的反映广西各地依法行政情况,希望各级党委、行政机关予以足够的关注。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建议将依法行政的评价指标纳入行政机关年度考核体系中,以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依法治桂,同时,从源头上治理、降低越级申诉、上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三)加快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化,提升法治政府良好形象,促进官民和谐。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是促进地区经济建设与发展、提升政府行政执法水平之亟需,更是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的体现。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化是一个地区法治环境优良、政府执政能力强、人民生活品质优良的重要信号。只有营造宽松有序的法治政府环境和投资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投入广西的经济建设,从而达到发展地区经济的最终目的。同时,实践证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能体现法治政府对行政争议高度负责的法治理念,特别是在重大、复杂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又能最直接的了解、体察群众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在当前社会矛盾突显时期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信任度,促进行政争议的根本化解。此外,广西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为契机,全面提升民族地区法治政府良好形象,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促进宫民和谐,当好民族地区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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