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包括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报告;
4.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
5.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
6.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审核意见;
7.勘测定界图;
8.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图(数据库表);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城市总体规划图。
(三)征收审查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规定对土地征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四)批后实施。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征地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征地公告、补偿登记等土地征收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同时组织实施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统一集中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土地征收拆迁实施完毕后,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集中管理。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前,土地由储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统一经营、承包经营、交由被征地农民耕作经营、临时租赁等方式安排使用,也可依法用于融资和招商引资,但严格禁止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禁止荒芜土地特别是撂荒耕地。
(五)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按照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具体项目建设需要,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批准征收2年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申请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请示文。请示文应当包括转用土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转用土地的征收实施情况、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等。
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3.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方案。
4.补充耕地方案。
5.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图(数据库表)。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试行土地“征转分离”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同时,各市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局部先行试点后再铺开,试点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