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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实行土地征收年度计划管理;

  (三)整体征收、整体安置、整体保障、分批转用;

  (四)政府储备,用途不变;

  (五)控制规模,循序渐进。

  四、试行范围

  土地“征转分离”试行范围为:

  (一)南宁、柳州、桂林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除外)。

  (二)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五、实施步骤

  (一)征收年度计划的申报与下达。每年11月底以前,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拟订下一年度“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并编制“征转分离”土地征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面积应当控制在当年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批准面积的2倍以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地块实施“征转分离”的必要性;

  2.行政区或功能区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包括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节约集约程度等内容;

  3.征收土地现状情况、规划情况,农业人口、劳动力人口构成及安置人口等情况;

  4.土地融资主体情况;

  5.资金来源及资金测算情况;

  6.被征地农民具体的补偿安置措施;

  7.土地征收后转用前的具体管理措施;

  8.土地开发进度及实施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安排;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报送的年度“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进行审查同意后下达年度“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

  (二)征收申报。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征地程序的要求,统一实施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分批完成征地申报材料组织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土地征收面积不得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请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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