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98号)
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9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及自治区重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10〕20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革土地管理方式、创新土地管理机制为重点,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土地供给和保障能力,缓解征地拆迁难问题,统筹考虑农民的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农民安居乐业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土地“征转分离”,是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相对分离,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据开发需要和年度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情况,适时实施农用地转用,以供建设项目使用。通过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加快征地工作,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及时用地,促进项目用地供应在空间、时间上的协调,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