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
1.申请。符合灾后恢复重建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至少公示7天;公示后,将救助对象和重建规划等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局。
(二)项目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认为符合救助和建设条件的,向县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集中建房村屯重建规划方案和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有关申报审核表;
(4)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2.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重建审核意见并附以下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1)乡(镇)报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集中建房村屯规划;
(3)县级有关部门审核材料和意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
(4)县级人民政府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重建方案并附以下材料报市级和自治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1)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建设规划方案的相关文件;
(2)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七、组织实施
(一)明确组织领导。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倒房恢复重建的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重建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体制要求,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级恢复重建工作职责,在自治区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统筹本级救灾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政府补助、社会互助、政策优惠、灾民自筹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