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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2.市级部门:接到县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的报告后,市级民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对受灾县特别是重灾县进行抽查,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的汇总统计表和恢复重建方案,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3.自治区部门:接到市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的报告后,自治区民政厅要对重灾市进行抽查、核实,根据抽查、核实情况填写分市、县的汇总表,提出重建和资金补助方案,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行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集。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补助标准。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年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执行。

  2010年,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按户均1.6万元左右安排,其中:自治区(含中央)按平均每户补助1.1万元(自治区支持农房统保试点市、县每户补助1万元),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对陆地边境县倒房农户每户再增加0.2万元补助;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户,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补助,市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0.3万元(实行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试点县由自治区负担),县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0.2万元;其他倒房农户的补助标准由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自行确定。

  各市、县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优抚对象户,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分类制定补助标准。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县级财政设立“农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户,对中央、自治区和市县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申报和审批,参照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2010 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的审批结果要在建房农户所在村、屯分别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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