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经济适用与节能省地相结合的原则。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搞“花架子”,要做到重建的住房安全、经济、适用、节能、卫生。条件允许的地方,可考虑建设美观大方、兼顾特色的住房。
(六)坚持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农村民房因灾倒塌恢复重建要优先列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特别是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并在灾害中已经倒塌的农村危房,原则上要列入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安排。对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安排使用完后发生的因灾倒塌房屋,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给予安排。
三、工作目标
2011年1月1日前,要基本完成需政府帮助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任务。2011年春节前,要全部完成因灾倒塌民房重建任务,确保倒房的灾民群众搬入新居。
四、前期准备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要严格按照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关于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指标的规定,逐村逐户认真核查统计,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台账。
(二)合理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房规划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选址时要避开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
(三)明确建房标准,制定优惠政策。恢复重建最低标准要建成每个倒房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牢固住房,可预留农民致富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的空间,但不得建设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住房。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凡灾民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力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减轻灾民负担。
(四)统计和核定倒塌房屋情况。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倒塌房屋的统计和核定工作。
1.县级部门: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房情况逐村逐户进行核查、登记,按照因灾倒塌房屋总数、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倒房户数、需上级补助恢复重建的因灾倒房户数等要素,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