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方案》已经2010年9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方案
(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0年9月30日)
为提高自治区下拨沿线各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总包干费用的使用效率,保障铁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9〕306号)、《关于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铁办发〔200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的基本原则
按照“包费用、包责任、包进度”的原则,对铁路沿线各市实行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总包干,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一)费用包干原则:自治区一次性下达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总额,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给各市,各市综合平衡、合理使用包干费用。各市实际产生的征地拆迁费用如果超出自治区总包干费用,超出部分由各市负责及时筹措解决,如有节余由各市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
(二)责任包干原则:各市作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征地拆迁协议,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和筹措工作,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