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边防检查梅沙系统建设。“梅沙系统”既是边防检查机关在对外开放口岸等执勤现场对出入境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监控、管理的核心系统,也是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当地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梅沙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定》,重点从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和规范机房设施建设,落实梅沙系统的“多备份”、“热备份”和供电、缆线及开关等的冗余备份设备,提供100兆以上宽带网络和10兆以上的备用线路,确保梅沙系统稳定运行。
(二)推进边防检查监控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口岸监控通讯系统是边检工作向科技集约型的转变,缓解警力不足压力,共同推进口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有关当地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公安部边检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要求,在口岸正式开放和临时开放码头泊位(边贸通道)启用前完成监控通讯系统建设。对已开放口岸尚未建设监控通讯系统的,公安边防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企业争取经费投入,尽快完善相关设施。同时,对口岸范围大、距离边检站机关较远的边防检查执勤现场要配置转信台,确保实现公安部提出的对外开放口岸监控通讯系统100%的覆盖率,切实提高边检信息采集和管控能力。
(三)建立边防检查信息化设施设备维护保障机制。口岸所在地政府要坚持“适应发展、保障基础、增强效能”的原则,以保障口岸边防检查监控通讯系统、梅沙系统和网上预报检系统等边检信息化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为重点,建立边防检查信息化设施设备维护保障机制,做好设施设备、经费来源等保障工作。尤其要结合边检信息化设施设备使用频率高,容易引发设备故障的问题,充分发挥维护保障机制的作用,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边防检查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提供良好保障
(一)加强对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是保证边防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口岸所在地政府部门要站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摸清底数,明确标准,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积极营造有效监管,便捷高效的口岸通关环境。
(二)加强公安边防与口岸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公安边防部门在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与形势发展同步、与当地政府密切协调”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密切与地方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国家保障政策,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尤其要结合新建开放码头泊位、新增国际航线等口岸扩大对外开放引起边防检查执勤警力紧张、查验设备短缺、业务经费不足等情况提出具体的意见,提请当地政府及时做好警力增编、执勤设施配备和业务经费增加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协调处理涉及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口岸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