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决边防检查设施建设历史遗留问题。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第
二条第一款规定:“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应与港口、机场、通道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即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之内)、统一建设”;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二类口岸检查检验设施的建设资金、开办费,全部由地方政府负担”。对此,针对部分口岸边防检查所需的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备,长期制约影响边防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口岸所在地政府要结合全区海、陆、空、内河、边贸等口岸类型实际,充分考虑边检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落实国家相关保障政策,及时解决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不完善、基础设施老化、年久失修等问题。尤其要重点解决凭祥、钦州果子山、北海石头埠、防城港企沙、江山以及南宁港等6个边防检查分站自口岸开放至今尚未建设营区营房,长期依靠租用地方民房的问题,彻底改变“有警无营”的滞后局面。同时,要加快推进全区海(河)港口岸,以及平而关、科甲、岳圩等3个国家二类口岸的边防检查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和规范边防检查设施设置,切实解决“有口岸无设施”的遗留问题。
(三)解决口岸边防检查经费补助问题。边防检查经费补助主要是妥善解决口岸扩大开放和出入境业务量增加后,所引发的边防检查机关人员编制短缺、业务保障经费不足,制约影响边防检查工作的问题。口岸所在地政府要以保障边防检查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为根本,将全区各边防检查站指挥中心、口岸边防检查监控通讯系统、梅沙系统和网上预报检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电信网络线路租赁费用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尤其对现有口岸扩建和任务量有较大增长,且国家批准的边检编制达不到边防检查实际工作需要的,要采取经费补助的方式,把边防检查执勤补助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给予解决。
三、适应发展,以信息化建设要求为标准,提高口岸边防检查设施科技含量
加强边检信息化建设是适应口岸发展,缓解警力不足,有效提高边防检查工作效率的重要载体。2009年7月,公安部在浙江宁波召开边检信息化建设现场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信息化为主导,以指挥中心为平台,以监控通讯系统为依托,以‘实时可视可控’为目标”的建设标准。各有关当地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宁波会议精神,将边防检查梅沙系统、网上预报检系统和视频监控通讯系统以及电子门禁系统的开发建设纳入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推进现代化科技管理手段在边防检查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边防检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