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2010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我区边防检查服务保障能力,营造高效、文明、和谐的口岸通关环境,根据2009年公安部召开的浙江宁波、四川成都边防检查业务建设现场会议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体现国家良好形象出发,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主题,充分考虑边防检查工作的现实需要,统筹规划,着力抓好边防检查设施建设,切实改善边防检查现场执勤条件,确保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与口岸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不断提高口岸综合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目前,全区共有陆、海、空、内河、边贸等五种类型口岸26个。其中,国家一类口岸18个,分别是北海、防城、钦州、防城的江山港、钦州的果子山港、北海的石头埠港、防城的企沙港、梧州、贵港、柳州等10个海(河)港口岸和南宁、桂林、北海机场等3个空港口岸及友谊关、东兴、龙邦、水口关、凭祥等5个陆地口岸(凭祥为铁路口岸)。国家二类口岸8个,分别是峒中、爱店、平而关、科甲、硕龙、岳圩、平孟等7个陆地边境口岸和南宁港内河港口岸。以上26个口岸和中越边境地区具有口岸性质的边民互市通道,以及今后新批准开放的各类对外开放口岸,列入加强和规范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范围。通过加强规范建设,实现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的规范要求,使全区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执勤条件明显改善,切实改变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滞后问题,有效缓解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与口岸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我区边防检查服务保障能力,营造高效、文明、和谐的口岸通关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