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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 号)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11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安置分散回乡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1985年8月20日桂政发〔1985〕109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4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涵盖。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细则(1990年12月6日政府令第15号发布 ,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被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1992年2月13日政府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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