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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秘〔2010〕94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2010年8月,我厅下发《关于布置我省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0〕590号),对我省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但根据近4个月以来的月报、医改监测表等分析来看,一些地方卫生统计调查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有:部分省、市级单位未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存在迟报、漏报现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法人单位证书的机构没有及时在《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新增或删除,存在少报、多报机构现象;县区卫生局维护机构信息时,部分卫生机构的机构类别、设置主办单位和医院等级等属性代码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定义进行编码;卫生人力基本信息数据库更新不及时,各地的人力库数据与年报库人员数差别较大;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月报数据质量较差,由于没有建立健全原始台账,上报频率增加导致数据异常;部分二级及以上医院因未及时升级医院病案信息管理系统,没有上报《出院病人调查表》或《出院病人调查表》数据质量很差。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卫生统计调查工作,保证我省的卫生统计调查的数据质量,为全省“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的工作总结提供全面、详实的统计数据,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应当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根据《统计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二、县区级卫生局要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法人单位证书及时在《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登记或删除机构。上报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医疗机构数必须与《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数保持一致。

  三、添加新增机构信息,修订机构类别、设置主办单位和医院等级等属性代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定义进行编码。不得为了规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改要求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综合改革及其他而擅自变更机构属性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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