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等四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
(晋煤行发[2010]1769号)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长煤局行字〔2010〕183号《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对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长煤局行字〔2010〕472号《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对山西通洲集团安神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市煤行〔2010〕73号《关于审批我市山西榆次北山坤源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的请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煤经生字〔2010〕448号《关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店湾煤业等三座矿井进行生产能力复核的报告》均悉。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09〕100号、省厅晋煤行发〔2009〕81号文件规定及1月22日全省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等四座矿井各自委托具备资质的能力核定单位编制了《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并分别经有关市煤炭工业局、集团公司审查后上报省厅,按照国家《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省厅晋煤行发〔2009〕237号文件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此四座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了审查,依据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审查意见,经研究,现对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等四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予以批复(见附表),并提出如下要求:
1、此四座矿井及其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各级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加强矿井生产技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重新规范、更新各种图纸资料,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
2、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监管矿井按照本次批复的核定生产能力尽快办理安全综合评价及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与煤炭生产许可证。
3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8〕9号、晋政办函〔2009〕13号、晋政办发〔2010〕8号、晋政办函〔2010〕70号和省厅晋煤行发〔2009〕234号、晋煤行发〔2009〕307号等文件规定,矿井复工复产时,各有关监管部门要严格验收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复产后,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利用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手段,加大对煤矿的监管力度,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