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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三亚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任用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

  (一)根据市委意见,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市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市委委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不提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候补委员的征求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如遇特殊情况,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市委组织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市委委员半数不同意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五)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反馈。

  第十四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市委委员投票表决的民主权利,体现委员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暗示委员同意或者不同意某个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情况,不准隐瞒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亲属关系,不准诬陷诽谤他人,不准接受拉票人给予的任何好处,不准参与有拉票意图的任何活动。

  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不得进行串联、拉票、贿选等活动,不得对反映其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应自觉接受监督。

  凡违反规定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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