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投票表决时,可安排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到会作简短演讲或播放人选多媒体资料片等内容;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或者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市委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新发现一时不能核查清楚的重大问题的,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投票表决。
第七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市委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
第八条 投票表决时,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市委委员数半数为通过。
等额投票表决时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的人选。
差额投票表决时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如果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应当提交另一次全委会投票表决。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九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条 表决时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无效,应当重新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表决会场设置一个或者若干个票箱,监票人先投票,随后市委常委会成员和其他市委委员依次投票。
第十二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